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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论坛 >浅议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制度(上海司法行政研究)

浅议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制度

陈  思

内容摘要:专家咨询制度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专业支撑,有效弥补了人民调 解员在医学、法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上的不足。相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手续 复杂、过程漫长、收费服务等特点,专家咨询制度具有程序灵活、高效便捷、政府保障等优 势,成为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本文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 咨询制度的沿革与现状、具体内容及与其他各项相关评鉴制度的优劣分析等方面进行探 讨,为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专家咨询制度 医患纠纷 人民调解。


        近年来,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保障机制的不断完善以及健康意识不断加强,人们 就医需求日益增长,医疗机构的门急诊量急剧上升,医患纠纷数量明显上升。上海医疗资源丰富,求医基数庞大,医患纠纷多发、频发、高发。人民调解现已成为上海市医患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专家咨询制度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专业支撑,有效弥补了人民调解员在医学、法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上的不足,成为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细成部分。

一、医息纠纷专业性问题解决机制的沿革与现状

        医患纠纷,是指医方与患方之间发生的各种矛冲突及纷争。医患纠纷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患方认为医方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或有过失导致其人身发生损害二引发的医患纠纷;(2)患方认为医方医务人员没有履行相应的告知说明义务,对其造成损害或侵犯了其知情权、选择权而引发的医患纠纷;(3)患方认为医方提供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存在产品瑕疵,对其造成损害而引发的医患纠纷;(4)患者认为医方违法使用病历资料或者泄露其个人疾病情况,侵犯了器皿玉泉、隐私权而引发的医患纠纷;(5)患方认为医方违法处理人体医疗废物,对其造成损害而引发的医患纠纷;(6)患方认为医方故意对其造成损害而引发的医患纠纷;(7)医方要求患者出院,或者要求患者偿还拖欠的医疗费而引发的医患纠纷;(8)患方认为医方违反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其造成损害而引发的医患纠纷;(9)医患双方因无过错数学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认定事实是化解纠纷的前提和基础。医患纠纷涉及医学、法律等专业性知识,专业性问题的解决是化解医患纠纷的关键所在。为此,我国在完善医患纠纷化解机制过程中,注重专业性问题解决机制的构建。2002~-,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患纠纷的解决归纳为三条途径,分别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行政调处和法院诉讼。同时,该条例明确了各地方医学会负责组建专家库,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通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法院诉讼主要依靠司法鉴定意见解决医患纠纷专业性问题。
        2010年,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患纠纷、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出台《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法通[2010]5号),指导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改文件要求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保监、财政、民政等部门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建立医学、法学专家库,提供专业咨询指导,帮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到依法、规范调解。
        2010年,自2006年起,上海部分区县开始探索人民调解组织彩玉化解医患纠纷工作。2011年6月,面对日益增加的医患纠纷,上海市政府正式颁布实施了《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30号),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架构,在各区县层面建立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7月,上海市司法局发布了《上海市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实施办法》(沪司规[2011]2号)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建章立制,制度建设方面包括受理登记、工作报告、专家咨询、保密、回避、回访等工作流程,其中形成了专家咨询程序和模式,这种在医患纠纷调解机制中事实专家咨询的程序和模式,被称为"专家咨询制度"。
        2011年12月,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下发的《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工作的暂行规定》(沪司医调办[2011]6号),进一步明确规范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工作,保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顺利进行。
        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沪府令12号)中以地方政府规章的高度,明确了专家咨询库的设立、专家咨询案件启动的标准等具体规范。此后,上海市卫生计生委会同上海市司法局调整咨询专家库成员,增加了法医类的咨询专家,专家人数从原来的960多人增加到1013人。

二、上海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制度的具体内容

        近年来,医患纠纷成频发态势,及损害医患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成为各国化解医患纠纷的主要途径。据统计,美国目前85%的医患纠纷通过ADR方式解决。在我国,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既是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丰富完善,也是完善医患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举措。从全国范围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模式有宁波模式、北京模式、合肥模式、山西模式等近十种不同组织和运行模式,可谓百花齐放。
        其中,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制度也逐渐在全国各地适用开来,体现了对在医息纠 纷人民调解中适用专家咨询制度的普遍认可。如:重庆、广东、湖北。当然也不乏依旧适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模式的。如深圳、湖南。另外,也有专家咨询制度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混用的模式,如江西。
        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的适用,严格依照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由上海市各区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专家咨询制度的案件启动标准向各区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医调办")提出申请。原则上邀请3人及以上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咨询主要以会议形式进行;咨询专家原则上对医调委所提供的相关医患资料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书》,仅供人民调解员参考使用(人民调解员在医患调解中可以向医患双方反馈专家咨询意见);咨询专家认为需要向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的,应该经医调办同意,安排人民调解员陪同进行;一般自申请专家咨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专家咨询会的日期。
        (一)咨询专家的来源
        根据《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市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组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现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制度中的专家来源从《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委员会名册》中所规定的医学、法学、心理学、法医专家名单中随机选取。"咨询专家的选定,应当根据回避原则,从专家库中选取。必要时,可以根据调解工作实际,从专家库外另行选取咨询专家。"医学咨询专家一般是具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三年以上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一些在职的医务人员。据统计,现专家库中有专家1013名,其中,有800名43个二级临床专业的医学专家。
        (二)专家咨询制度的收费模式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过程中需要专家咨询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由市、区、县财政予以保障。
        (三)提请专家咨询的案件标准
        《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启动专家咨询程序:"(一)预估赔付金额超过10万元的;(二)患者已死亡的;(三)医患双方争议事实存在重大分歧的;(四)预估保险理赔金额超过10万元且承保机构建议的;(五)其他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情形。"
        (四)专家咨询制度的评鉴标准
        对于医院是否有过错及应承担责任大小,按照法律逻辑,即医疗机构过错行为(是否侵权)、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评鉴,偏向于过错鉴定。三者缺一不可,逻辑思维严密。
        (五)专家咨询制度的法律效力
        《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规定"专家咨询意见书是医调委调解的参考依据。"由此可见,专家咨询意见书不能成为民事法律诉讼制度概念中的定性定责依据。专家咨询一般无严格等次要求,采纳与否,召开次数由人民调解员自行把握。
        (六)赔偿标准
        根据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2013年3月8日起开始试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赔(补)偿参照标准(试行)》(沪协调[2013]第2号)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每年的《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6年新出的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赔偿项=项目共有17种,其中包括了死亡赔偿金。

三、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制度的优劣分析

        在众多的医患纠纷中,普遍都存在两个争议焦点。医师损伤到底是正当医疗行为所造成的还是由于诊疗过错造成的?二是如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应承担多少责任?由于医学科学有许多未知领域,且每位患者个体差异性很大,由此当该两大问题出现时,就需要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长期职业训练的相关医学专家予以判断。
        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及专家咨询制度分别从属于三条不同的医患纠纷合法解决途径(行政调处、司法途径、人民调解),目的均在权威性解决上述两个争议焦点。在司法实践中,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从前一直存在着两种鉴定模式,医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二是司法鉴定。自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医疗损害鉴定中心逐渐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转向司法鉴定。现人民调解途径创新使用专家咨询制度,为医患纠纷的"定性定责"开拓了一个新的途径,本章主要通过比较分析,将三种医疗纠纷评建制度进行简单的对比。
        (一)与其他相关评建制度的对比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评鉴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评鉴是否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无过错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无需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由2002年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这两部行政法规进行调整和规范,这两部行政法规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机构程序等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由医学会⑩取代原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们形象地把这种改变比喻为由过去的"老子"给"儿子"鉴定变成"兄弟"之间的鉴定。目前己经实践了十多年。
        司法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医疗纠纷与事故行政处理引发的行政诉讼以及涉 嫌"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诉讼提供技术服务的评鉴活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不涉及医疗事故问题评鉴,主要委托法医类司法鉴定。
        从专家来源相比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医学会专家从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 作的医学会所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挑选,实践中,鉴定人员主要是辖区内公立医院在职临床医师。司法鉴定既可以由医学会鉴定,也可以由司法机关交由法定的其他鉴定机构鉴定,实践中,鉴定人员主要是在任法医。专家咨询制度中的专家由市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组建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中选出。
        从收费模式比较。当事人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鉴定 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 定。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机构为国家拨款模式,故鉴定费与鉴定机构的运营成本和利 润无关。上海市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费用标准为3500元人民币,由申请人先予支付。司法鉴定则采取营利模式,以鉴定费供养鉴定机构并产生利润。具体金额根据自2009年11月1日实施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中法医类规定,按各具体项目法定金额收取。专冢咨询制度则采取对当事人免费模式,专家咨询费由市、区、县财政予以保障。
        从评鉴标准比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重点是诊疗活动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属于事故等级 鉴定。司法鉴定是重点判断医院诊疗活动是否存在过错、与发生损害的因果关系、医疗过失 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专家咨询制度与司法鉴定相似。
        从法律效力比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行政鉴定,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为两级鉴定,对第一次鉴定不服的可提出复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其他两条医患纠纷解决途径具有法律依据力,即在适用司法途径时,可作为判案依据;在适用人民调解时,可作为调解依据。司法鉴定属于医疗过错鉴定,具有法律效力。司法鉴定为终极鉴定,但对该鉴定不服又有充分证据的则可提出重新鉴定。司法鉴定专属于司法途径机制下,具有高度法定性。实践中,司法途径属于最后兜底解决途径。专家咨询制度专属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下,具有纯粹的中立性(详见下文"中立性确保公平公正"节),对其他两者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无法律依据力,仅供人民调解员调解参考。
        从赔偿标准比较。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文件,其中 规定的赔偿项目,不包括死亡赔偿金。一般医疗损害赔偿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其中规定的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专家咨询制度基本同司法鉴定,参照每年的《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赔付。
        简而言之,以同一个医患纠纷为例。如选择医疗事故鉴定途径,则需向医学会提出申请, 先支付鉴定费用,由涉事医方同一辖区内的公立医院在职临床医师进行鉴定(详见下文"中立性确保公平公正"节),当事人对一鉴不服,经申请复鉴后,鉴定结果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且该鉴定书具有法律效力;鉴定结果为构成医疗事故的,即使患者死亡,医方也无需承担死亡赔偿金项目(详见下文"评鉴标准先进"节)。
        如选择司法鉴定途径,则需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并申请鉴定,支付诉讼费及鉴定 费,由临床经验相对薄弱的在任法医进行鉴定,当事人对一鉴不服,经有充分证据申请复鉴或当庭质证鉴定结果有误成功后,鉴定结果为不构成侵权的,医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且该鉴定书具有法律效力;鉴定结果为构成侵权的,假设患者死亡,医方需承担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所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如选择专家咨询途径,则需向医调委提出调解申请及咨询申请,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由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专家库中确定的医学专家进行咨询,当事人对咨询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重新咨询(暂无次数限制),咨询结果为不构成侵权的,医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可按人道主义精神给予一定补偿,但该咨询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咨询结果为构成侵权的,假设患者死亡,医方需承担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所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二)专家咨询制度的优势
        1.定性定责专业
        医疗工作由于其工作本身就具有专业性强、风险性高的特点。当发生医患纠纷时,据相关数据统计,患者方认为协商处理医患纠纷的弊端包括:"信息不对称"(32.3%)、"可能被蒙蔽"(29.0%)、"后续问题的保证"(21.0%)、"院方不履行"(3.2%)和"其它"(1.6%)等。由 此可知,需要有一个公正、权威、能够使人信服的机构向医患双方作出解释,借助专家咨询制度理清争议焦点。
        2.制度设计合理
        (1)中立性确保公平公正
        首先,有别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需要的鉴定费用,专家咨询制度不收取医息双方任何费用,其鉴定费用由国家拨款,不存在因营利性冲动而偏向医患某一方的可能。以司法鉴定为例,其法医类鉴定机构多采营利性模式,鉴定费多由申请方即患者交纳,实际操作中不免会影响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其次,由于每个专家库的设计不同,直接导致鉴定人主体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医学会的性质属于医疗行业,其鉴定人主要为临床医师,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均来自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有关的行业,与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医疗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故仍存在行政部门的性质。且临床医生受医学思维影响较深而受法律思维影响较少,在考察医疗过失与因果关系时,往往从医学科学的客观性和学术性出发,而少从民法的高度概然性出发,其结论往往经不起法律逻辑的推敲。另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数量、医疗事故责任等级直接与卫生行政部门年度考核标准挂钩,因此,出自"兄弟"医疗机构的临床医师作为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仍然受到各方的质疑。法医类司法评鉴中的鉴定人主要是法医,法医虽然在大学期间也学习过临床医学,但与临床医学专业的学习量相比,不可同日而语。即使在工作中继续学习,其也仅限于书本知识。而临床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学问,没有长年累月的临床一线诊疗经验,不可能系统掌握鉴定所需医学知识。所以在医疗损害鉴定中,不时出现法医仅仅根据所了解的一点书面知识,对复杂的疾病诊疗过程作出机械判断,这违反了医学科学的经验法则。专家咨询制度中的鉴定人主要包括医学、法学、心理学三类专家。对于与会专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一方面,人民调解员在选择专家时首先排除所在职医疗机构与涉事医疗机构存在附属关系和业务挂钩单位情况的专家,确保了本质属性上的中立性;另一方面,在专家咨询会开始前,每位专家需签订《承诺书》,承诺"将独立、客观、公正地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提供咨询意见;在咨询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比较发现,人民调解的专家咨询制度围绕人民调解"公平公正居中调和"原则,在设计上确保了纯粹的中立性。
        (2)可预见性促使理性选择
        参与咨询的专家与其他两项评鉴机制中的专家具有高度重合性,对于所出具的专家意见 书结果与其他两项评鉴机制出具的法律鉴定结果有较高的借鉴性,即具有较高可期待价值。 对患方来说,有助于确认损伤到底是正当医疗行为造成还是诊疗过错造成,促使其理性判断 纠纷性质,弄清事实真相。对医方来说,有助于准确预估出医疗事故等级和相应应承担的医疗责任,使其对行政处理结果有一个清晰的概念,对司法判决结果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为医方权衡利弊,选择何种途径解决纠纷提供一个参考。
        (3)权威性指导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的根本定位在"民间自治性群众组织",这使其本身就先天不足。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颁布以来,人民调解的地位以法律形式得以名正言顺,司法确认制度也使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更进一步。但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域,民间自治性群众组织对垒专业医疗机构,对峙无法律知识、医学常识、情绪激动的普通群众,总显得底气不足。专家咨询制度是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重要技术支持,集权威性、专业性、公正性于一体,以法学专家补其法律知识漏洞,以医学专家补其医疗知识不足,以心理学专家补其情绪调控薄弱,有利于打开僵局,理清调解思路,为高效开展下一步调解工作指明方向。
        3.评鉴标准先进
        "二元"评鉴模式,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一直沿用至今,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真空地带。比如,过去医疗机构赔偿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责任但无需赔偿死亡赔偿金部分;经过司法鉴定,有责任则需赔偿死亡赔偿金部分,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赔偿金额犹如天上地下相差巨大。归其原因在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重点评鉴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医疗事故责任为赔偿标准;司法鉴定对审判部门负责,重点评鉴是否构成侵权,以《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为赔偿标准。
        2014年上海市医息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合作,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对赔偿标准进行统一,一致按照《侵权责任法》中的人身损害为赔偿标准。现专家咨询制度中法学专家即以《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赔偿标准进行评议。
        4.评鉴程序便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走行政途径,需当事人双方向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事故处理办公 室提出申请,递交材料,经过审核受理后,将材料转交至医学会,医学会择期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可知,医学会自收到材料之日起45日内需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司法鉴定制度走司法途径需当事人先起诉,确定立案后,于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做司法鉴定,需同时提交材料,经过审核受理后,司法鉴定机构择期组织鉴定会。根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立案采取"登记立案''方式,取消了之前需7日内作出审查是否立案的规定,对于司法鉴定来说相当于缩短了7日期限。由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可知,司法鉴定机构自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需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专家咨询制度走人民调解途径需当事人双方向医调委提出申请、递交材料,经过审核受 理后,将材料转交至医调办,由医调委向医调办提出启动申请,医调办择期组织专家咨询会。 《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工作的暂行条例》相关条文规定可知,区县医调办需3个工作日内确定咨询专家,5个工作日内确定专家咨询会日期,咨询专家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书》,总期限最长不超过13个工作日。 综上所述,可以直接看出专家咨询制度在评鉴时限上的快速高效。
        (三)专家咨询制度的局限性
        1.启动咨询的必要性问题
        专家咨询会主要涉及医学方面的评鉴,启动的标准依法规定,即预估赔付超过10万元的、患者死亡的、事实争议较大的必须启动专家咨询。就此,其一,启动标准不尽合理,如对于启动标准,若医患双方达成一致,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毫无争议的案件是否就一定要启动专家咨询呢?如果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简单,一般的执业律师可以胜任,是否有必要请《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委员会名册》中的法律专家参加呢?其二,由于现行规范性文件中对于启动咨询的次数没有一个明确规定,若医患双方对每一次专家咨询结果都有异议,一而再再而三提出要换批专家重新举行咨询的,是否需要一直组织咨询呢?
        面对事实无争议、责任划分无异议的医患纠纷,硬性依照规定启动咨询;面对启动次数无规定,医患双方又不服专家咨询结果不断要求换批专家重新启动的,两者无疑都是对调解资源及财政的一种浪费。
        2.意见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我国现行关于过错认定的法定形式只有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种。专 家咨询的功能仅是"为医患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并未赋予专家咨询制度法定评鉴职能。因此,当医调委参考专家意见在医患双方达成合意、签署调解协议书,提请司法确认时,受理法院应当慎重。因为一旦签收了法院的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内容即产生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就丧失了救济途径。建议赋予专家咨询意见书一定的法律效力。否则,基于其产生的司法确认的合法性将存在缺陷。
        3.意见书的信息公开问题
        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的公开、可质证相比,专家咨询意见书仅限医调委内部参考。实践中,专家咨询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医调委归档、一份由医调办保存、最后一份交上海市医调办备案。而其中邀请的专家姓名不公开、专家意见也不公开。这使得医方患方对人民调解员所转述的专家意见心存疑虑,不敢轻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信力。

四、进一步完善专家咨询制度的几点思考

        1.在适用标准上,要因事制宜
        《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中对于专家咨询制度的启动采取"必须为"标准,旨在公平公正对待每一起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有效杜绝调解工作的不作为与乱作为,但不容忽视的是"必须为"在实践运用中必然缺乏柔性。试想,如果当事人利用该制度设计,在明知医方无过错的情况下,提出患者死亡必须专家咨询的申请,则浪费调解资源,增加行政成本。建议赋予各区县医调办一定的专家咨询会启动审核职能,在不启动专家咨询的情况下,需附上《情况说明》归档备查,以人为本地将该项制度切实运用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来。
        2.在专家费用上,要因人制宜
        根据《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规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所需运行、补助、调解员补贴以及专家咨询费,都将由市、区、县财政予以保障,这即"行政成本"。
        专家咨询会的优势显而易见启动程序便捷、意见出具快速,最重要的亮点恐怕就在于咨 询费用无需医患双方当事人负担。这诚然是一项惠民之举,但也正是因为如此,让专家咨询会变得不再"稀罕"。很多当事人,抱着试试水的心态,借由必须启动情形的硬性规定而要求启动专家咨询,这无疑将造成资源浪费。建议收取一定费用,参考法律援助制度,对确有困难的人民群众实行免费。
        3.在意见效果上,要因时制宜
        由上文可知,专家咨询意见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无法律效力,即不能成为司法审判依据, 是仅供调解员做调解工作参考之用。这使得说服医方当事人的难度加大,医方当事人完全司 以直接表示不认可专家咨询的意见。另一大特点是不提供医患双方直接阅览。这使得专家咨 询意见容易被误解成为一个"黑箱",操作的人民调解员则直接成为被质疑对象。我们不能回避的一个现实情况是:很多当事人存在偏激情绪,在专家出具与其期望不符的咨询意见时,往往直接选择不认可。若是选择走其他途径合法解决医患纠纷则罢了,若是直接由此下定决心形成"医闹"趋势,则后果不堪设想。建议变更专家咨询意见书"全部不公开"的规定,选择"部分不公开",公开专家咨询制度中的医学评论部分,释疑解惑,客观说理。

摘自《上海司法行政研究》2016年·第六期  总第4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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